经历三段婚姻森利网,
育有两个婚生女儿,
还有两个非婚生子女,
因经历一场离婚诉讼,
年过七旬的郑先生
决定对个人财产提早进行安排。
近日,郑先生来到中华遗嘱库广州越秀分库立下了遗嘱。
据了解,今年71岁的郑先生曾有过三段婚姻,育有4个子女。他的第一段婚姻生育一个大女儿,如今已定居国外;第二段婚姻生育小女儿则与前妻一同在广州生活。此外,还有两名非婚生子女也定居国外。子女们散落各地的现状,也为未来财产继承埋下了纠纷隐患。
真正让郑先生对财产规划产生警醒的,是他的第三段婚姻。
郑先生说,这段婚姻并未生育子女,妻子要求在他多年前购买的房产证上加名。当婚姻满两年、她迁入广州户口不到1个月后,便提出了离婚,还要求分割房产。历经3次诉讼,法院判决将房产5%的份额分给了对方。在郑先生看来,这段经历似乎是自己“被骗了”。
经历了婚姻变故与财产纠纷后,郑先生开始担忧,子女们身处不同地方,未来若因遗产分配产生矛盾该如何是好。“尤其是在广州生活的小女儿,刚有了孩子却没有自己的房子,希望她有个真正的家。”他说,恰在此时,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中华遗嘱库,于是通过在此订立遗嘱,明确将自己唯一的房子份额指定由小女儿继承。
由于其他子女都有自己的房子,而且都在国外生活,把房子留给小女儿,郑先生也是希望为她留下财产保障。
中华遗嘱库广州越秀分库主任范仲权介绍,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的案例中,像郑先生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。实践中,一些家庭容易陷入认知误区。按照民法典规定,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所称的“子女”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。同时明确规定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利。也有案例显示,有的遗嘱中只写“由子女继承”,最后引发诉讼。
近年来,再婚家庭、多子女家庭的遗嘱咨询量逐年上升。范仲权说,根据民法典,自然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,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,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。对于婚姻关系复杂、家庭成员较多的群体,财产规划应遵循“提前化、组合化”原则。
他建议,婚前财产(尤其是房产、大额存款)可通过婚前协议明确归属,避免婚后因“共同生活”“户口迁移”等因素引发权属争议。必要时,可订立遗嘱明确归属。若财产类型复杂(如涉及公司股权、保险等),可结合意定监护、信托等工具。例如,对于定居国外的子女,可在遗嘱中指定国内亲属作为遗产执行人,协助办理继承手续;若担心继承人挥霍财产,也可通过遗嘱信托约定财产的使用方式(如用于教育、医疗等)。
来源:广州日报森利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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